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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未就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社会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1273

关于办理未就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社会保障的通知

闽卫科教函2012622

 

福建省卫生厅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未就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社会保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 号)精神,为了对未就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培训期间提供社会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

社会人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与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社会人按属地原则,依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低于70%补助)。

二、医疗保险

社会人按属地原则自行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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