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20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实施意见(试行)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
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
一、目标、对象
(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 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卫生厅负责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省卫生厅等部门委托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及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基地认定、培训过程指导和培训对象考核等工作,并做好住院医师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三、培训基地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定期抽查督导。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三)各培训基地每年9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收培训对象计划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培训基地按下达的计划数组织招收,并将招取结果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培训、考核
(一)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性病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7 个普通专科设置培训基地。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参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按照《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以临床实践能力训练为主。
(三)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四)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 天不足3 个月者,顺延3 个月;超过3 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 个月不足一年者,顺延一年;超过一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
(五)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为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作为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
(六)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七)乡镇卫生院招聘的500 名本专科毕业生项目的临床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三年方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一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八)本科毕业生完
五、保障措施
(一)自2010 年起,已被二、三级医疗机构招聘为正式人员的临床、口腔类别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其今后报考临床、口腔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省、设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和培训对象所属医院共同承担。
1. 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培训对象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
2. 省、设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安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为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对于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将统一采取“省级财政先行垫付,次年通过上下级结算扣回”的办法。
补助标准:培训对象在本市区培训基地培训的生活补助300元/人·月,在本市区以外培训基地培训的生活补助750 元/人·月。
补助方式:补助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即:省属医院派出的培训对象补助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级医院派出的培训对象补助费,省级财政视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给予补助(80%、60%、40%、20%),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3.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提供培训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
(三)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同时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四)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
(五)确有培训余力的培训基地,可按《关